《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对停工留薪期明确规定如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网站支持IPv6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工资待遇怎么发?
发布时间:
2024/1/30 0:40:15
信息来源:
本站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对停工留薪期明确规定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官方网站:http://www.hnsdgs.com
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 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
电话:0370-3259018 QQ:273886681 备案号:豫ICP备2024045911号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人社局一楼(邮编:4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