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却不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员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规定,分为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至六级伤残、七级至十级伤残:
1级至4级伤残。
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只要是1级至4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级、6级伤残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工伤5级、6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终止。
7级至10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7级至10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醒:
如果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述7级至10级伤残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而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