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陈某系某洗浴中心停车场的保安,与抢劫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打斗,被推倒在花坛边,右手大臂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洗浴中心不服,认为陈某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陈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陈某不顾个人安危与抢劫犯作斗争,保护了他人的财产,维护了社会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陈某此举应给予大力提倡和鼓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陈某见义勇为,对抗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抢险救灾同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陈某见义勇为受伤,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