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 行业新闻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4/6/24 11:10:27 信息来源: 本站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两者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在劳务派遣情境中,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除作为共同当事人外,用工单位是否须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两则案例对此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两者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在劳务派遣情境中,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除作为共同当事人外,用工单位是否须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两则案例对此进行了探讨。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人力资源公司A,并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任生产线工人,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2021年2月17日,A公司在电子公司的驻场人员要求张某签署离职单,声称财务将处理薪资结算。当日,A公司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劳动合同遂告解除。A公司及电子公司均表示,电子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未曾将张某退回A公司。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与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解除原因,张某坚称A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A公司辩称张某系主动离职。根据驻场人员与张某当日的沟通记录,法院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A公司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认定为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鉴于A公司与电子公司均确认电子公司未将张某退回,法院认为电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故驳回张某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案例二

案情回顾

赵某于2018年9月1日受雇于人力公司B,并被派遣至某设备公司担任配电室电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两次续订,至2021年8月31日合同届满。此后,赵某继续工作,双方未再续约。2021年9月30日,设备公司向B公司发出《员工离职通知单》,声明赵某当日离岗,理由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终止用工关系的情形。B公司承认收到通知单,但不认同退回理由。同日,B公司以赵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确认收到通知并认可劳动合同解除,但不接受解除理由。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000元,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支持此请求,B公司与设备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B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赵某拒绝续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因此,B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关于设备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指出,《员工离职通知单》未明确赵某离岗原因,亦未提及设备公司所称因《人力资源岗位外包服务协议》到期未续订而退回赵某的具体情况。赵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设备公司亦未能举证已向赵某通报退工情况及理由。鉴于赵某主张B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其诉求有法律依据,故判定设备公司应对B公司支付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原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订为“仅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决定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用工单位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负有法定义务。

用工单位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被派遣劳动者出现特定情况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不承担责任。此外,若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包括: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等法定事由;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特别提醒,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如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者未经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待相关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

对比两案,尽管A公司与张某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但电子公司未将张某退回,且在解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故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在赵某案中,设备公司出具的离职通知单未明确离岗原因,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而被认定违法,设备公司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虽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诉讼中作为共同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付的所有款项均须用工单位连带赔偿。法官建议:

规范用工: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自身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从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和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薪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进行必要岗位培训、连续用工时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等,并禁止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责任划分:若用工单位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另行起诉与劳务派遣单位划分责任。在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至于两者间最终责任分配,可通过另案解决。

官方网站:http://www.hnsdgs.com

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 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

电话:0370-3259018 QQ:273886681 备案号:豫ICP备2024045911号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人社局南50米(邮编:476100)